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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贪污犯罪辩护律师浅谈 国泰君安前员工被判11年 贪污受贿超596万

时间:2022-11-22 09:35:14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国泰君安前员工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款项,在7年多的时间里,犯下贪污、挪用公款、行贿、洗钱等4项罪名,涉案金额778.68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7万元。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接下来将由武汉贪污犯罪辩护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武汉贪污犯罪辩护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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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增费用贪污国泰君安248.98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1月至2017年8月,刘任国泰君安总裁办公室档案管理主任。其身为公司职员,利用在国泰君安负责档案管理和档案业务结算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248.98万元。

  裁判网披露的细节显示,2014年5月至2017年8月,刘某与国泰君安档案管理服务商上海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串通,由王某在A公司实际发生的业务费用之外虚增工程款和保险金,后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制作《情况说明》与国泰君安结算,将虚增的费用转化为档案数码扫描打印费用,骗取国泰君安虚增款项。后王通过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某公司直接提现或提现等方式,共计获得164.98万元,交由刘最终占有。

  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上海B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姚某受刘某指使,为国泰君安提供融资融券等业务档案数字化服务,虚增部分工程费用并纳入与国泰君安的报表,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泰君安支付虚增款项。随后,姚通过提现的方式将共计65万元交给刘最终占有。

  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刘指使为国泰君安金桥档案中心提供档案耗材服务的上海C有限公司负责人沈,在耗材消耗不超过每月预算10万元、年度预算100万元的前提下,与国泰君安虚增耗材月消耗量,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泰君安支付虚增款项。后沈某通过提现的方式获得共计19万元,交给刘某最终占有。

  升职后“变本加厉”:贪污541.69万余元,给特定关系人涨工资。

  2017年9月,刘被任命为国泰君安总裁办主任助理兼档案管理负责人,分管档案管理、招投标管理、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商旅平台建设等工作。升职后,刘的身份也改成了国家工作人员,但他并没有就此罢手。而是利用其主管并直接负责档案管理和档案业务结算的职务便利,在与A、B、C三家公司的业务往来中,通过虚增费用的方式,继续伙同他人贪污541.69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刘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其特定关系人钱某的工资由每月10000元增加至48000元,并指使A公司王某将增加部分计入国泰君安对账单,其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折算为档案数码扫描、档案打印等费用。这部分共涉及费用97.68万余元,最终由国泰君安承担。

  2017年9月至案发,刘还利用职务之便,为北京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有限公司)、A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55万元。其中,X有限公司为国泰君安提供企业数字档案技术开发服务,刘为该公司介绍业务和客户提供帮助。刘还帮助A公司股东王某调解与公司另一股东苏的纠纷,并帮助王某以其实际控制的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的名义继续承接国泰君安的电子业务和数据存储业务。

  此外,2021年4月6日、7日,刘将从王处收取的20万元贿款以ATM机存款方式存入其本人浦发银行账户(尾号0830),后又将16万元陆续转入其在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的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用于期货产品交易。

  2021年9月2日,上海市静安区监察委员会约谈刘。讯问中,刘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交代了洗钱事实。此外,在其家人的帮助下,刘还贷20万元,特定关系人钱还贷37.5万元。

  法院认定刘犯有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其中挪用公款164.98万元,贪污541.7万元,受贿55万元,洗钱16万元,共计778.68万元。判决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但在庭审过程中,刘与被害单位国泰君安达成协议,以刘持有的被害单位个人股份折价80万元偿还部分赃款。法院认为,刘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赃款赃物。最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

  此案中的王、姚、沈另案处理。目前在裁判文书网上只能查到王的刑事判决书。王犯贪污罪、受贿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2万元。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贪污犯罪辩护律师,武汉贪污犯罪辩护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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