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分赃不均未分得财物的人是否也会构成贪污罪
时间:2022-07-12 15:25:12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共同贪污未分得财物会构成贪污罪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贪污分赃不均未分得财物的人是否也会构成贪污罪
1、构成贪污罪,属于共同贪污,共同贪污中不以主观上是否以占为己有为目的和客观上是否占有为标淮,而是以实质上是否具有非法地将公共财产或者国有财产据为己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国有财产损失的本质特征来认定是否为“非法占有”。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贪污罪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2.贪污罪所贪污的必须是公共财物。刑法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另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贪污罪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再有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这些都是具体的贪污罪的犯罪方式。
案例:
贪污过程中分赃不均
在某县扶贫办主任吴某的指意下,于2009年3月13日至11月2日间,该单位出纳员傅某找熟人虚开30万元的发票132张,经吴某签字同意,由会计何某报帐将钱平分。但是,出纳员傅某得款30万元后,只分给会计何某10万元,没有将吴某应平分得的10万元给吴某,傅某独吞了20万元。傅某威胁吴某说:“你应平分得的这10万元我就是不给你了,若你今后你报复我,我就将这件事捅出去,大伙不过年,个个挨关!”吴某真是哑巴吃黄莲,敢怒不敢言。2010年12月28日,该县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三被告犯贪污罪为由,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未分得财物的人也构成贪污罪
贪污罚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者国有财产的行为。本案是共同犯贪污罪。共同贪污中不以主观上是否以占为己有为目的和客观上是否占有为标淮,而是以实质上是否具有非法地将公共财产或者国有财产据为己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国有财产损失的本质特征来认定是否为“非法占有”。 本案是被告人吴某、何某、傅某共同犯贪污罪,人民法院应当据之上所述的理由来认定三被告人是否“非法占有”, 而不能以吴某没有分得这非法占有的30万元国有财产来认定被告人吴某不为“非法占有”。 事实上,被告人吴某、何某、傅某实质上己具有非法地将国有财产30万元“据为己有”、 造成国有财产30万元“损失”的本质特征。因此,三被告人已为“非法占有”, 三被告人均构成贪污罪,且吴某为主犯。所以,二审法院改判为吴某犯贪污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是正确的。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期刊登了共同犯贪污罪中,没有分得赃款的被告人,也被人民法院以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例。在该案例中,审理该案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共同犯罪中,不排除个别行为人不参与的情形,认定此类犯罪是否构成的关键,不是看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是否得到财物或者得到多少财物,而是看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关系是否被侵犯以及被侵犯的程度。被告张某某、刘某某、邵某某、张某在参与共同犯罪中没有分得赃款,这是事实。他们以及他们的辩护人就此提出,这证明他们既没有犯罪的目的,也没有犯罪的动机,因而不构成犯罪。没有分赃,不影响定罪,只能作为量刑时酌情考虑的一个情节。此辨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邵某某、刘某某、张某等不服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这一没有分得赃款,也构成犯贪污罪的案例,这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赞同“共同犯贪污罪,不以个人分得多少定罪量刑,没有分得赃款也同样被判刑,只是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而己” 的观点。
通过以上阅读,我们了解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因此即使贪污犯死亡,非法获得的财产仍需追缴。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